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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和平论——一部哲学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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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话还要统治全世界。但是大自然则要求它是另一样。————大自然采用了两种手段使得各个民族隔离开来不至于混合,即语言的不同与宗教的不同;它们确实导致了互相敌视的倾向和战争的借口,但是随着文化的增长和人类逐步接近于更大的原则一致性,却也会引向一种对和平的谅解,它不像那种专制主义(在自由的坟场上)那样是通过削弱所有的力量,而是通过它们在最生气蓬勃的竞争的平衡之中产生出来并且得到保障的。

    3.正如大自然很聪明地分隔开了各个民族,而每一个国家的意志却是哪怕根据国际权利也会高兴通过阴谋或者暴力而把它们都统一于自己之下的;另一方面则同样地世界公民权利的概念在抗拒暴力行为和战争方面所无从加以保障的各个民族,大自然也就通过相互的自利而把它们结合在一起。那就是与战争无法共处的商业精神,并且它迟早会支配每一个民族的。因为在从属于国家权力的一切势力(手段)之中,很可能金钱势力才是最可靠的势力;于是各个国家就看到(确乎并不是正好通过道德的动机)自己被迫不得不去促进荣誉的和平,并且当世界受到战争爆发的威胁时要通过调解来防止战争,就仿佛它们是为此而处于永恒的同盟之中那样;因为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能够出现进行战争的伟大同盟是极其罕见的事,而能够成功的就更加罕见了。

    大自然便以这种方式通过人类倾向的机制本身而保证了永久和平;确乎并不是以一种(在理论上)很充分的确切性在预告它们的未来,但在实践的观点上却已足够了,而且还使得我们为这一(并不纯属虚幻的)目的的努力成为了一种义务。

    第二条系论

    对永久和平的秘密条款

    在公共权利的谈判中而有一项秘密条款,这在客观上,也就是说从其内容来考虑,乃是一种矛盾;然而在主观上,从裁决它的当事人的身份来判断,则其中却很可以有一项秘密,而公开宣布自己是秘密条款的作者就会使自己的尊严感到为难了。

    唯一一项属于这类的条款就包括在这一命题中:“哲学家有关公共和平可能性的条件的那些准则,应该被准备进行战争的国家引为忠告。”

    一个国家的立法权威,人们自然而然地必定要赋之以最大的智慧,但在有关自己对别的国家的行为的原则上却要听取臣民(哲学家)的教诫;这对他们仿佛是藐视似的。然而这样做却是十分可取的。因此国家就要不声不响地(因此同时就保持秘密地)请求哲学家来进行这个工作,这就等于说:国家要允许他们自由地和公开地谈论进行战争和调解和平的普遍准则。(因为这件事是他们自身就会做到的,只要人们不加以禁止。)国家彼此之间有关这一点的协议,也并不需要国家之间在这方面有任何特殊的议定书;而是它早就通过普遍的(道德——立法的)人类理性而被奠定在人类的义务之中了。

    但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说:国家必须给予哲学家的原则以优先于法学家(国家权力的代表人)的裁决的地位;而只是说人们应该倾听他们。成为法学家的标志的乃是权利的天秤而且紧跟着也还有正义的宝剑;他们常常要使用后者不仅是为了防止对于前者的一切外来影响,而且还要在天秤的一端不肯下沉的时候就把宝剑投到那上去(vae victis[战败者有祸了!])。法学家并非同时(按道德来说)也是哲学家,他们在这方面受到极大的诱惑,因为他们的职务就是要运用现成的法律,而不是要研究它本身是否需要改良;并且他们还把自己这种实际上是低级的系科,由于它(正如在其他两个系科的情形一样)伴有权力的缘故而当作是高级的。————哲学系在这种结盟势力的面前只占有一个很低下的级别。例如,据说哲学就是神学的侍女(而且对于其他两种也是这样说的。)————但是人们并没有正确地看出:“她究竟是在她的高贵的女主人的前面擎着火炬呢,还是在后面曳着长裙呢?”

    不能期待着国王哲学化或者是哲学家成为国王,而且也不能这样希望,因为掌握权力就不可避免地会败坏理性的自由判断,但是无论国王们还是(按照平等法律在统治他们自身的)国王般的人民,都不应该使这类哲学家消失或者缄默,而是应该让他们公开讲话;这对于照亮他们双方的事业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因为这类哲学家按其本性不会进行阴谋诡计和结党营私,所以也就不会蒙有宣传家这一诽谤的嫌疑了。

    附录一

    从永久和平的观点论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分歧

    道德作为我们应该据以行动的无条件的命令法则的总体,其本身在客观意义上已经就是一种实践。在我们已经向这种义务概念承认其权威之后还要说我们不能做到,那就是显然的荒谬。因为那样的话,这个概念就从道德里面自行勾销了(ultra posse nemo obligatur[超出能力之外,就没有人负有义务。])。因而作为应用的权利学说的政治,与作为只是在理论上的这样一种权利学说的道德就不可能有任何争论(因而实践和理论就不可能有任何争论)。因为那样,我们就必须把后者理解为一种普遍的智虑学说,亦即一套如何选择对既定的目标最为有利的权宜手段的准则的理论;这也就是根本否认有什么道德了。

    政治说:“你们要聪明如蛇”;道德(作为限制的条件)又补充说:“还要老实如鸽。”如果这两者不可能共处于一项诫命之中,那么政治和道德就确实是有争论的;但是如果这两者完全可以结合,那么这一对立的概念就是荒唐的,而如何解决这一争端的问题也就根本不能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尽管诚实是最好的政策这个命题包含着一种理论,可惜是一种实践常常与之相矛盾的理论;可是同样的理论命题:诚实要比任何政策更好,则是无限地高出于一切反驳之上,而且确实是一切政策必不可少的条件。

    道德的守护神并不向朱庇特(权力的守护神)让步,因为后者也要服从命运。这就是说,理性并没有得到充分启明,能观察到整个一系列前定的原因,可以预先就宣告,根据大自然的机制从人类的所作所为会得出什么样幸运的或不幸的后果来,(尽管是希望它如愿以偿。)但是我们为了(按照智慧的规律)保持在义务的轨道上所必须做的事,理性却已经为此处处都充分清楚地给我们照亮了通向终极目的的道路。

    但是实践家(道德对于他只是纯理论)却把他之无情地剥夺掉我们善意的希望(即使是承认了应该和可能)恰好是放在这一基础之上:他自命从人性出发可以预见到,人是绝不会愿意实现那种为了导致永久和平的目的所需要的东西的。————的确,每一个个别的人要求在一个法律体制之下按照自由的原则(即每个人的意志之个别的统一性)而生活的意愿,对于这个目的还是不够的,而是为此还需要所有的人一起都愿意这种状态(即联合意志的集体的统一性),都要求解决这个艰巨的任务;由此就有了公民社会的整体。可是既然在所有的个体意愿的不同之上还必须再加上一个他们那联合的原因,以便从中得出一个共同的意志来,而这一点又是所有的人之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做得到的;所以(在实践中)实现这一观念时就不能指望权利状态有任何别的开端,除非是通过强力而告开始,随后公共权利就建立在它那强制的基础之上。所以它就————既然我们在这方面本来就不大能把立法者的心意估计为,他在使一群野人结合成一个民族之后,会留待他们通过自己共同的意志去实现一种权利体制,——确实是事先早已使我们预期到这种(理论的)观念在实际经验中会有巨大的偏差。

    从而这就是说:凡是一旦掌握了权力的人,谁也不肯让人民去替他制定法律的。一个国家一旦处于不受制于任何外来法律的地位,就不会在自己应该怎样反对别的国家而追求自己的权力的方式上,使自己依赖于别的国家的裁判。甚至于一个大陆,当它感到自己凌驾于别的大陆之上的时候,哪怕别的大陆并没有妨碍它,也不会不去利用那种由于掠夺它们或者是干脆统治它们而加强自己力量的手段的。于是关于国家的、国际的以及世界公民的权利的理论的全部规划,这时就都化为空洞的、乌有的理想;反之,唯有以人性的经验原则为基础的实践,而不认为从世界上实际发生的情况中为自己的准则汲取教训是件低贱的事,才能够希望为国家智虑的建筑找到一个牢靠的基础。

    确实,如果并没有自由以及以自由为基础的道德法则的存在,而是一切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事情都仅仅只是大自然的机械作用;那么政治(作为利用这种作用来治理人的艺术)就完全是实践的智慧,而权利概念就是一种空洞的想法了。但是假如还发现绝对有必要把权利概念和政治结合起来,甚至于还得把它提高为政治的限定条件;那么就必须承认这二者的可结合性。我虽然很能想象一位道德的政治家,也就是说一个这样地采用国家智虑的原则使之能够与道德共同存在的人;但却不能想象一位政治的道德家,即一个这样地为自己铸造一种道德从而使之有利于政治家的好处的人。

    道德政治家应该以如下这一点作为自己的原则:当一旦发现国家体制或国与国的关系有人们所无法预防的缺陷时,那就有义务,尤其是对国家领袖说来,要考虑怎样才能尽可能迅速地加以改善,并使之符合于理性观念所呈现于我们眼前作为典范的那种自然权利,哪怕这样会付出牺牲自我利益的代价。可是既然国家的或世界公民的结合纽带在另一种更好的体制尚未准备好取代它的地位之前就告破裂,乃是完全违反与道德相一致的国家智虑的;所以要求每一种缺陷都必须立即急遽地加以变更就是荒谬的了。然而至少这样一种改变的必要性的准则应该是放在当权者的心上,以便能始终不断地趋向于(根据权利法则的最好的体制)这一目的;这一点对于他甚至还是必需的。一个国家很可以对自己以共和制进行治理,即使它按照当前的宪法仍然具有专制的统治权,直到这个民族终将逐渐地有能力接受法律权威观念的影响(就仿佛是它具有物理的权力那样)并从而将发现足以能为自己立法(这本来就是以权利为基础的)为止。如果通过一场由坏的体制所造成的革命的激荡,以不合权利的方式竟形成了一种更合法的体制,那么这时候再要把这个民族重新带回到旧的体制里去,就必须被认为是不能容许的事了;尽管在这场革命中每一个以暴力或者阴谋参与进去的人,都要理所当然地受到对叛乱者的惩处。但是就国与国的外在关系而言,则不能要求一个国家放弃它的体制,哪怕是专制体制(而那对外部的敌人却是更强而有力的),只要它冒有马上被别的国家所吞并的危险;因而就必须允许它那计划的实施,推延到更好的时机。

    往往也会有这种情形:专制化的(在执行上犯了错误的)道德学家(由于过分急促所采取的或推荐的措施)以各式各样的方式违反了国家智虑,那么经验也必定会从他们对大自然的这种违反那里,把他们一步一步地带到更好的轨道上来。与此相反,道德化的政治家却在人性没有能力按照理性为他们所规定的观念而达到善的这一借口之下,掩盖着违反权利的国家原则,他们就只是尽量在使得改善成为不可能并使权利的破坏永世长存而已。

    这些长于国家智虑的人并没有他们所夸耀的那种实践,反倒是和实践家走到了一起,由于他们(为了不至于放过自己的私人利益)一心只在考虑阿谀奉承当今的统治权力而付出了全民族以及可能的话是整个世界作为代价,于是也就像真正的法学家(是职业化的法学家,而不是立法的法学家)那样在政治上走过了头。因为他们的任务并不是去思索立法本身,而是去执行当前本国法典的命令;所以对于他们来说,每一种现行的法律体制以及当其被上级改动时那种随之而来的法律体制,就必定永远都是最好的;于是万事万物就都处于它自身所属的机械次序之中。然而这种随机应变的灵巧性也给他们灌注了一种幻觉,即他们能够根据权利概念(因而是先天的,并非经验的)来判断一般国家体制的原则;他们大肆宣扬自己认识了人(这确实是可以期待的。因为他们必须和很多的人打交道),其实却并不认识人以及人可以造就成为什么样子(这需要有更高一级的、进行人类学考察的立足点)。他们以这种概念去处理为理性所规定国家权利和国际权利的时候,也就不可能是别样而只能是以阴谋诡计的精神迈出这一步。他们在这里还是遵照着他们所习惯的老路(即一种专制地加以规定的强制性法律的机械作用),然而在这里唯有理性的概念才会懂得仅仅根据自由原则来奠定一种合法的强制,而首先正是通过这一点一种建立在权利之上的持久的国家体制才是可能的。但是这一任务,这位自命为实际家的人却相信能够越过那种观念,而仅凭迄今为止建立得最为持久但大部分却与权利相违反的国家体制的经验,就可以从经验上加以解决。

    他在这上面所使用的准则(尽管他不肯把它们公开),大致可以归结为如下几种诡辩式的准则。

    1.Fac et excusa[做了再说]。抓住有利的时机擅行窃据权利(或则是国家对其人民的权利,或则是对另一个毗邻国家的权利),事后再进行辩解并对暴力加以掩饰(尤其是在前一种情形下,当国内的最高权力同时也就是人们必须听从而不容置疑的立法当局的时候);这就比事先想好令人信服的理由并且还等待着别人对它们反驳,要更加轻易而又漂亮得多。这种果断性其本身就赋给这一行动的合权利性以一种充满内在信心的面貌,而bonus eventus[结局成功]之神则是事后最好的权利代理人。

    2.Si fecisti,nega[如果干了,就否认]。你自己犯下了罪行,例如把你的人民带入绝境从而引起暴乱,一定要否认那是你的过错,而要断言那是臣民顽抗的过错。或者是你征服了一个邻近的民族,就要断言那是人性的过错,即如果不用强力对别人占先,就确实得估计到别人先要用强力来对付自己并征服自己了。

    3.Divide et impera[分而治之]。这就是:如果在你的人民中间某些有特权的领袖人物选出你来仅仅是作为他们的最高领袖(primus inter pares[平等中的首位]),就要挑拨他们彼此不和并使他们与人民分裂。要表示拥护人民享有更大的自由这一前景,于是一切就都会依赖于你那绝对无条件的意志了。或者如果是对外国的话,那么在他们中间挑起纠纷就确实是最可靠的办法,可以在支援弱国的幌子下一个一个地使他们相继屈服。

    的确,现在没有人会再受这些政治准则的欺骗了,因为它们都已经是人所周知。可是对这种情形他们毫不羞愧,就好像是不正义在眼前暴露得太公开了似的。因为列强在普通群众判断的面前是从来不知羞愧的,他们只是一个在另一个的面前才会羞愧。而且就这些原则而论,也并不是把它们公开出来而是唯有它们的失败才能使他们感到羞愧(因为在这些原则的道德方面,他们大家全都是彼此一致同意的);所以他们也就总还保留着政治荣誉感,这一点是可以料定的,而那就是不择手段地扩充自己的势力的政治荣誉感。

    ***

    所有这些不道德的把人类从自然状态的好战之中引向和平状态的智虑学说的曲折,至少是说明了这些:人类在他们的私下关系中也正如在他们的公共关系中是同样地不能回避权利概念的,也不能信赖仅凭智虑的手腕就可以公开地奠定政治;因而也就决不能废弃任何服从公共权利的概念(这一点在国际权利中特别突出),而是应使它得到全部应有的尊重;虽则他们又千方百计地托词借故要在实践上规避它,并把成为一切权利的根源与联系的权威推给狡猾的强权。

    为了结束这种诡辩术(即使不是结束被它所掩饰的不正义),并且使大地上权势者们的这些假代表供认他们所宣传的并不是有利于权利而是有利于强权,由于这一点他们才采取了仿佛他们自己就可以在这上面发号施令的那种语气;最好就是揭发他们用以自欺欺人的那种幻象,挖掘出来永久和平的目标所由以出发的那种最高的原则,并且指明:一切妨碍永久和平的坏事都是由于政治道德家是从道德政治家正当地已告结束的地方而开始的,并且当他这样以原则从属于目的的时候(这就是把马驾在车后面),也就毁坏了他自己要使政治与道德相调协的这一目标。

    为了使实践哲学得以和它自身相一致,就有必要首先决定这个问题:在实践理性的任务中我们究竟应该以它的物质的原则,即(作为自由选择的对象的)目的,作为起点呢?还是应该以形式的原则,即(仅仅基于对外关系的自由)的原则作为起点呢?这后者就叫作:“应该这样行事,从而可以使你的准则成为普遍的法则(不管它所要求的目的可能是什么)。”

    毫无疑问,这后一条原则必须领先,因为它作为权利原则具有着无条件的必要性,反之前一条却仅仅在事先给定的目的具备经验的条件,亦即它是可以实现的,这一前提之下才是必要的。假如这一目的(例如,永久和平)也是义务,那么它本身就必须是从对外行为准则的形式原则里面推导出来的。————现在第一条原则,即政治道德家的原则(国家的、国际的和世界公民的权利问题),是一个纯技术问题(problema technicum);与此相反,第二条原则对于道德政治家则是一个道德问题(problema morale),它作为道德政治家的原则在处理导致永久和平的问题上便与前一条有天壤之别,这时候我们愿望着永久和平就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物理上的善,而且还是作为由于承担义务而产生的一种状态。

    为了解决第一个问题,即国家智虑问题,就需要有很多自然知识才能利用它那机制来达到设想中的目的;然而这一切在关系到永久和平上,其结果都是无从确定的,无论我们在公共权利的这三部分之中采用的是这一种或那一种。究竟是靠严刑峻法还是靠虚荣引诱才能更好地保持人民长时期地听话而又兴旺,究竟是靠一个人的最高权力还是靠更多的领导人的联合,或者说仅仅是靠勋贵还是靠国内的人民权力;这些都是无从确定的。关于任何一种政权形式,我们在历史上都有相反的例证,(但真正的共和制除外,唯有这种制度才能投合一位道德政治家的心意。)——而更加无从确定的则是根据大臣们拟定的规划而号称建立起来了的国际权利;它实际上只是一种毫无内容的空话,并且它所依赖的契约在其签订的当时就已经包含了违反它们的秘密保留。

    与此相反,第二个问题,即国家智慧问题的解决则可以说是其本身所强加给我们的,它对每个人都是雪亮的并且使得一切弄虚作假都成为可耻的事。它直截了当地把人引向目的;但是由于智虑上的考虑,它并不匆匆忙忙地强行把人拖到那里去,而是按环境有利的状况使人不间断地趋近于它。

    这就是说:“首先应该追求纯粹实践理性的王国及其正义,于是你的目的(即永久和平的福祉)也就会自行来临。”因为道德本身具有这样一种特性,而尤以在有关它那公共权利的原则(因而是关系到一种可以先天认识的政治)方面为然,即它越是使行为不依赖于预定的目的,即我们意图中的无论是物理的或是道德的利益,它就越会与后者普遍地符合一致。而其所以如此,就正因为唯一决定人类权利是什么的,乃是先天给定的(在一个民族之中的或者是在不同民族相互之间的关系上的)公意。然而只要彻底加以实行,那么所有的人的这一结合就会根据大自然的机械作用而同时可以成为实现预定目的的作用的以及造成权利概念效果的原因。——于是,例如,这就是一条道德政治的原则了:一个民族应该根据自由和平等这一唯一的权利概念而结合成一个国家,并且这一原则并不是以智虑而是以义务为基础的。关于人群进入社会的自然机制,政治道德家尽可以提出那么多的反对的辩难来削弱这种原则和破坏它们的目标,或者还力图以古代和近代的体制组织不良的事例(例如民主政体而没有代议制)来证明他们的反对主张;但是他们却不值得听信。尤其是这样一种腐朽的理论,它本身就很可以造成它所预言的那种天祸;这种理论把人类和其他有生命的机体都划归一类,他们只消具备自己并不是自由的生命这种意识,就足以使他们在自己的判断里成为世界上一切生命中最悲惨的生命了。

    有一条已经成为谚语的、听来有点夸大但却很真实的命题是:fiat iustitia,pereat mundus[哪怕世界消灭,也要让正义实现。];这句话在德文里就是:“让正义统治吧,哪怕世界上的恶棍全都倒台。”这是一条健全的权利原理,可以扫除一切由诡诈或暴力所描绘的曲折的道路;只是这却不可被误解,被理解为多少是允许人极其严厉地去运用自己的权利(这会与伦理的义务相冲突的),而是应该理解为当权者有责任不可出于对任何人的厌恶或怜悯而拒绝或者削减他的权利。为此,首先就需要一个国家有一种根据纯粹权利原则而建立的内部体制,然后还需要有这个国家和其他各个远近邻国联合起来(类似于一个普世国家那样)合法地调解他们的争端的体制。————这一命题所要说的无非就是:政治准则决不能从每一个国家只要加以遵守就可以期待到的那种福利或幸福出发,因此也就决不能从每一个国家以之为自己的对象的那种目的出发,即从作为国家智慧的最高的(但又是经验的)原则(的意志)出发;而是应该从权利义务的纯粹概念出发(从它的原则乃是由纯粹理性所先天给定的“当然”而出发),无论由此而来的后果可能是什么样子。世界是决不会由于恶人减少了就没落的。道德的恶有着一种与它的本性分不开的特点,那就是它在它的目标上(尤其是在对其他同样意图的人的关系上)是自己违反自己并且要毁灭自己的;于是这也就为(道德的)善的原则准备了道路,尽管还要经历漫长的进步。

    ***

    所以在客观上(在理论上),道德与政治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争论。反之,在主观上(在人类自私的倾向上,但它绝不能称为实践,因为它并不建立在理性准则的基础上),则它却可能并且还会始终存在着,因为它充当了砥砺道德的磨石。而道德的真正勇气(根据这条原则:tu nel cede malis,sed contra audentior ito[你不可向恶让步,而是要格外勇敢地去反抗它。])在当前的情况下倒不在于以坚定的决心去面迎为此所必须承受的灾祸和牺牲,反而在于要看清楚我们自身之中远为危险的、狡诈的和欺骗而又诡辩的、炫弄人性的弱点在为一切违法侵犯权利的罪行进行辩护的那种恶的原则,并且要战胜它那阴谋。

    事实上,政治道德家可以说:执政者与人民或民族与民族当他们以武力或阴谋互相作战时,并没有相互犯下不义,尽管他们由于拒绝尊重那种唯有它才能奠定和平于永久的权利观念也就一般地犯下了不义。因为他们这一个对另一个践踏了自己的义务,另一个也就正好同样在有意对这一个违反权利;于是当他们彼此互相毁灭的时候,所发生的事情就对双方都是完全正当的。但是这些种族却总会保留下来足够的数量,以便使这种角逐直到最遥远的时候都不致中断,从而后世有朝一日总可以把他们当作一个借鉴。天意在世界的行程之中就由此而被证明了是正当的,因为人类的道德原则是永远不会泯灭的,它会由于文化的不断进步而按照那种踏实的理性原则不断地在实用中增进它对权利观念的实现,可是随着它同时也还有侵犯权利的罪行。如果我们认为人类永远不会而且不可能得到改善,那么造化本身,亦即居然有这样一种腐化了的生命会存在于大地之上,看来就不能被任何辩神论证明是正当的了。然而这种判断的立足点对于我们来说未免高不可攀,除非是我们能在理论观点上把我们(关于智慧)的概念归之于至高无上的、为我们所不可窥探的力量。

    我们会不可避免地被驱向这种绝望的结果的,假如我们不认为纯粹的权利原则具有着客观的现实性,也就是说它们本身是可以实现的,并且一个国家之内的人民以及更进一步还有各个国家相互之间都必须依照它来行事的话,不管经验的政治家可能对此提出什么样的抗议。因此真正的政治不先向道德宣誓效忠,就会寸步难行。尽管政治本身是一种艰难的艺术,然而它与道德的结合却根本不是什么艺术,因为只要双方互相冲突的时候,道德就会剪开政治所解不开的死结。

    人的权利是不可亵渎的,无论它可能使统治权付出多么大的牺牲。我们在这上面不能半途而废并设计出一种(介乎权利与功用之间的)实用的——有条件的权利的中间品,而是一切政治都必须在权利的面前屈膝;只有这样才能希望达到,虽则是长路漫漫地,它在坚定不移地闪耀着光辉的那个阶段。

    二

    根据公共权利的先验概念论政治与道德的一致性

    如果我也像法学教师们所构想的那样,从公共权利的全部质料之中(就国家之内人与人的或者还有各个国家相互之间各种不同的由经验所给定的关系)进行抽象,那么我就只剩下公共性这一形式;这种可能性是每一项权利要求中都包含着的,因为没有它就不会有正义(正义是只能被想象为可以公开宣告的),因而也就不会有权利,权利仅仅是由正义所授予的。

    这种公共性的资格是每一种权利要求必需具备的。既然它本身在当前的情况下是否出现,也就是说它是否可以和行为者的原则相结合,是很容易加以判断的;所以它也就很容易给出一条应用简便的、可以在理性中先天找到的标准来。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设想中的要求(praetensio iuris[法律的借口])的虚假性(违反权利性)马上就可以像通过纯粹理性的一次实验那样地被识别出来。

    从国家的与国际的权利中所包括的全部经验的东西(诸如人性的恶使得强制成为必要)进行了这样一场抽象之后,我们就可以把如下的命题称为公共权利的先验公式:

    “凡是关系到别人权利的行为而其准则与公共性不能一致的,都是不正义的。”

    这一原则应该看作不仅是伦理的(属于道德学说的)而且也是法理的(涉及人类权利的)。因为一条一经胆敢泄露就会因之而破坏我自己的目标的准则,如果它要能够成功,就必须彻底加以隐瞒,而且我又不能公开承认它而不因之不可避免地会激起大家都来反对我的企图;那么大家这种必然而普遍的、因而是先天就可以洞见到的对我的反抗,除了是由于它借以威胁每一个人的那种不正义而外,就不会是由于什么别的了。————此外,这一原则还仅仅是消极的,也就是说它只是用来借以识别什么东西对别人是不正义的。————它就好像公理一样有着不可证明的确切性,并且又是很容易应用的,正如从以下有关公共权利的事例中就可以看出。

    1.关于国家权利(ius civitatis[国家法或民法])或国内权利。这里出现一个问题是很多人认为难以回答的,但却极其容易被公共性这一先验原则加以解决:“对于一个挣脱所谓暴君(non titulo,sed exercitio talis[不是在头衔上,而是实际行动如此])的暴力压迫的民族,反叛是不是一种合权利的手段?”人民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而他(暴君)被推翻也没有任何不正义;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可是臣民方面要以这种方式来追求自己的权利,则没有什么是在最高的程度上比这还更加不义的了。并且如果他们在这场斗争中失败而且随后必定因此遭受最严厉的惩处,他们也就同样地不能尤怨不正义。不能尤怨不正义。

    这个问题如果我们想从对权利基础加以教条式地演绎而得出来,那么赞成的和反对的就可能会有许多辩难;唯有公共权利的公共性这一先验原则才能免除这类纠缠。按照这一原则,一个民族在建立公民契约之前就应该自问,是否它自己敢于公开承认企图在适当时机造反举事这条准则。我们很容易看出,如果我们要把在某种未来的场合下使用暴力反对领袖这一条作为创立国家体制的条件,那么人民就必须自命有高于领袖之上的合权利的权力。于是领袖就不成其为领袖了。或者,假如使双方都成为建立国家的条件那么也就根本没有可能有任何的国家了,然而国家却是人民的目标。因此反叛的不义就由于如下这一点可以了然,即这条准则本身正由于人们公开加以拥护而使得它自己的目标成为不可能。因此人们就有必要隐瞒它。

    但是这后一点在国家领袖这方面却不是必要的。他可以自由地宣布他要惩罚任何反叛,处死渠魁,尽管反叛者们也可以总是相信他才是首先在他那方面践踏了根本法的;因为当他意识到自己拥有不可抗拒的最高权力时,(这一点在每种公民体制中都是必须假定的,因为一个人不具备充分的权力可以保护人民中的每一个以防范另一个,便没有权利向他们发号施令,)那么他就无需担心由于宣告了他的准则而破坏他自己的目标。与此紧密相联系的则是,如果人民的反叛获得成功,领袖就又回到臣民的地位上来,他也同样地不得发动任何复辟的反叛,也无需害怕要为他已往的国事领导进行作证。

    2.关于国际权利。————唯有在某种权利状态(也就是权利的外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人类才能真正分享到一种权利)的前提之下,才能谈得到国际权利。因为作为一种公共权利,它在自己的概念里就已经包括了公开宣布有一种在给每个人规定权利的公意;并且这种status iuridicus[法理状态]必定是出自某种不可能建立在强制法的基础之上的契约(就像是一个国家所由之而产生的契约一样),至多也就只能是一种持续的——自由的结合而已,有如前面所提到的各个国家的联盟那样。因为没有某种把不同的(物理上或道德上的)个人积极联系起来的权利状态,因而就是在自然状况之中,也就不可能有别的东西而只能有私人权利。————于是这里也就出现一场政治与道德之争(道德被当作一种权利学说),而在这上面,准则的公共性那条标准又同样很容易地发现它自己有轻而易举的用场,但那却只能是:国家之间的契约把人们联系起来仅只以维护它们彼此之间的和平以及共同反抗另一个国家而维护和平为目标,而决不能是为了进行兼并。————于是就出现了下列政治与道德之间二律背反的情形,同时并附之以对它们的解决办法。

    a.“如果这些国家中有一个向另一个允诺了某些东西:无论是提供援助或割让某些土地或赔款以及诸如此类;那就可以问:在国家安危所系的情形之下,他是否可以这样来解除自己的诺言,即他将以两重身份来看待他自己;首先是作为主权者,因为他在他的国家里并不对任何人负责;然后又仅仅作为最高的国家官吏而必须向国家作证。由此而得出的结论便是:他以第一种资格使自己负有责任的,他又以第二种资格把它解除了。”但是如果一个国家(或者是它的领袖)宣布这就是它的准则,那么十分自然地其他每一个国家就会或则是躲避它或则是和别的国家联合起来抵制它的专横跋扈。这就证明了,政治及其全部的狡诈根据这个尺度(公开性)也就破坏了它自身的目的,因而这条准则就必定是不正义的。

    b.“如果一个毗邻的强国增长到了强大可怕(potentia tremenda[可怖的力量])的地步而使人担忧;我们可不可以认为,因为它能够,所以它就会愿望着压迫别人,并且这是不是就给小国以一种(联合起来)进攻它的权利,尽管是事先并没有受到侵犯?”————一个想宣布它这里是在这样肯定着自己的准则的国家,只会更加确实地并且更加迅速地引来灾祸。因为大国会先向小国下手的;至于小国的联合,那对于懂得运用divide et impera[分而治之]的人就只不过是一根软弱的苇草罢了。————这条国家智虑的准则一经公开说明,就必然破坏它自己的目标,因此就是不正义的。

    c.“如果一个小国由于它的位置隔断了一个大国的整体联系,而这块地方对保全大国又是必要的,那么大国是不是有权压服小国并把它合并到自己里面来?”————我们很容易看出,大国决不可宣布这样一项准则,因为或则是小国就会及早联合起来,或则是别的大国就会争夺这项战利品,因而它由于自己的公开性就使得自己行不通。这一标志表明,它是不正义的而且还可能是极高度的不正义的;因为不正义的一个小对象并不妨碍由此而证明的不正义可以是很大的。

    3.关于世界公民权利,我这里就略过不提了,因为它的准则由于与国际权利相类似,是很容易加以论述和评价的。

    ***

    这里在国际权利准则与公共性两者的不可调和性这一原则中,我们便有着政治与道德(作为权利学说)不一致的最好的标志。可是现在我们也需要知道,它的准则与各民族的权利得以一致的条件又是什么?因为绝不能反过来结论说:凡是与公共性相容的准则因此之故就都是正义的,因为凡是具有最高决定权力的人都是不需要隐瞒自己的准则的。——一般国际权利可能性的条件是:首先要有权利状态的存在。因为没有这一点,就不会有任何公共的权利,而凡是我们在此之外(在自然状态中)所能设想的一切权利都纯属私人权利。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仅只以脱离战争为目标的各个国家的联盟状态,才是唯一可以与他们的自由相结合的权利状态。因此政治与道德的一致就只有在一种联盟的结合中(它是由权利原则所先天给定的并且是必然的)才有可能。一切国家智虑都以在最大可能的范围上建立这种结合为其权利的基础,没有这个目的则它的一切巧辩就都是愚蠢和伪装起来的不正义而已。——这种伪政治学所具有的决疑论,抵得上最好的耶稣会学派:既有reservatio mentalis[思想上的保留],即以这样的提法来撰写公共契约,使人可以随机应变任意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例如,status quo de fait与de droit[事实上的现状和权利上的现状]的区别):————又有不定论,即把恶意编派给别人,或者甚至于把自己可能占优势的或然性转化为颠覆别的和平国家的权利根据;最后还有peccatum philosophicum[哲学的罪行](也叫peccatillum或bagatelle),即把吞并一个小国认为是一件轻松而可以原谅的小事,只要一个更大得多的国家由此可以获得据称是更大的世界美好。

    政治对于道德的两重性支持着它可以为自己的目标去利用这一类或那一类道德。————仁爱和尊重人类权利这两者都是义务;然而前者是有条件的义务,反之后者则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的义务,那是想委身于善行的甜美的感情之中的人首先所必须充分保证绝对不可侵犯的。在第一种意义上(作为伦理学)政治是很容易同意道德的,为的是好使人类权利向他们的在上者付出代价。但是在它必须在其面前屈膝的第二种意义上(作为权利学说)的道德,则它发现最合适的办法还是根本不要插进来什么契约,而是宁可否认它的一切现实性并把一切义务都解释成单纯的好意。这种见不得光明的政治,其欺骗性是很容易由于公开出它那准则来而被哲学揭破的,只要它敢于让哲学家公开发表他们的意见。

    就这方面着眼,我要提出另一条公共权利的先验的而肯定的原则,它的公式是这样的:

    “凡是(为了不致失误自己的目的而)需要有公开性的准则,都是与权利和政治结合一致的。”

    因为如果它们只能通过公开性而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它们就必须符合公众的普遍目的(即幸福),而政治本来的任务就是要使之一致的(使公众满意自己的状态)。然而如果这一目的只有通过公开性,也就是只有通过摆脱对它那准则的一切不信任,才能达到,那么它那准则也就必须与公众的权利相一致;因为唯有在这一点上联合一切人的目的才是可能的。

    对于这一原则进一步的引申和发挥,我必须留待另外的时机。然而它是一项先验的公式,则从它之摆脱一切经验的条件(即幸福学说)作为法则的材料以及它之仅仅着眼于普遍的合法则性的形式就可以看得出来。

    ***

    如果实现公共权利状态乃是义务,尽管是只存在于一种无限进步着的接近过程之中,同时又如果它是一种很有根据的希望;那么永久和平——它迄今为止只是虚假地随着所谓缔结和平条约(本来无非是休战)而来————就不是一个空洞的观念,而是一项逐步在解决并且(因为同样的步骤所需要的时间可望越来越短)在不断朝着它的鹄的接近的任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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